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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玩家了解成都高新法院审结全国首例因行使比特币质押权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202

封面新闻记者宋晓

5月31日,记者从成都高新法院获悉,比特币担保交易日前,高新法院审结了全国首例以比特币为质押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与常见的比特币交易和比特币支付不同,本案借款人要求借款人行使质押权,并在借款合同到期后返还剩余比特币,遂诉至法院。

成都高新法院一审认为,虚拟货币不能质押,当事人白某不服比特币担保交易,提起上诉。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部委多次发文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 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补偿,不应该也不能作为市场货币。

70比特币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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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可以用来建立抵押品吗?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3日,顾某与白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顾某向白某出借货币资金200万元,借款期限为11个月比特币借贷,借款利息为50万元,贷款担保是70个比特币,由白转账到顾某指定的收款地址。

合同履行期间,如果比特币价值高于每枚75000元,顾某留足350万元的比特币作为抵押担保后,可以出售部分比特币,双方各得50%。 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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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约定,白某履行上述还款及利息后,合同到期后,若质押比特币价值高于350万元,则350万元本金部分将全额返还给白某比特币借贷,收益将返还给双方。 每人获得50%,如果质押的比特币价值小于或等于350万元,全部返还给白。

同日,有财科技公司与歌华网络公司签署了《借款合同》,约定有财科技公司向歌华网络公司贷款300万元,贷款期限为10个月,贷款年利率为0%。 ,贷款担保人是白某。 歌华互联网公司无力偿还彩彩科技公司的借款,担保人应无条件代为偿还。

有财科技公司先后向歌华网络公司转账300万元,顾某向白转账20万元,白某按照约定将70个比特币转入顾某指定的收币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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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比特币的市值高于其债务

白某认为,借款合同到期后,白某明确告知顾某行使质押权,但顾某无视白某的要求。 2021年1月5日至2021年1月13日,比特币价值为19.49万-27.0556万元/币。 顾某拥有的39个比特币的市值已经远远超过了白所欠的债务,于是提起诉讼,要求顾某将多出的部分归还给白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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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懒得去和账,以各种理由推脱。 当天结清后,白应给顾某2.5502个比特币解除借款合同。 合同履行过程中,白某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相应款项,遂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白某返还2.5502比特币并支付违约金。

法庭:

虚拟货币不能用于建立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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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涉案质权是否成立,因涉案质押标的物为比特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管委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明确规定,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和不应在市场上用作货币。

“因此,比特币本质上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 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重申上述规定,并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进一步提示任何所谓的代币发行融资风险。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币、代币和“虚拟货币”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担任中央对手方。 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质权的设立,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如果以比特币作为质押物,实质上是变相承认比特币可以作为履约担保进行交易,与上述文件精神不符,有悖于市场秩序的稳定。 国家宏观政策与社会公共利益。 虚拟货币没有真正的价值支撑,价格容易被操纵。 相关投机交易活动存在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投机风险等多重风险,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 因此,以比特币设立质权不符合物权法中“物权法定类型”的原则,质权不成立。 白请求顾某将转入顾某账户的39枚比特币质押,折价偿还本息,返还剩余比特币或赔偿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也没有支持顾某要求白某归还2.5502比特币的请求。

白某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川0191民初5239号民事判决书,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相同的法律地位。 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补偿,不应该也不能作为市场货币。 所谓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保证债务的履行而转让的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财产的变现价款优先受偿。 在质押关系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必须将质押财产移交质权人,不再享有质押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利息。 所以使用比特币进行质押,实质上是变相承认比特币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属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一审法院认定质押不成立。 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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